为了招揽生意,西青区某饭店经营者李某突发奇想,在饭店门前悬挂印有广告语的国旗。日前,李某因侮辱国旗被西青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11月9日,有市民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西青区李七庄街道某市场附近一饭店在门前悬挂印有广告语的国旗。
接报后,公安西青分局李七庄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该饭店在门前铁栏杆上绑了竹竿,悬挂数十面国旗,每面国旗上都印有广告语,广告面积占国旗的一半。
民警随即将该饭店经营者李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李某表示,他此前不知道在国旗上印广告是侮辱国旗,属于违法行为,只是简单地认为国旗颜色醒目,可以吸引顾客,没想到此举不仅让自己受到法律惩罚,更让国旗受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